关闭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6月1日起,海关将实施预报舱单流程新规!货主货代注意!

6月1日起,海关将实施预报舱单流程新规!货主货代注意!
时间:2018-04-25       作者:代表人

 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 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有效地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201861日起,中国海关将调整预报舱单规定。

201756号令公告《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和国际物流业(包括海运和空运)关系非常大!如果外贸、货代和报关企业不严格实施,可能将面临货物延迟、被扣的风险!

新规与要求

1 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 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2 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3 舱单要求的数据项包括收、发货人信息,比如收、发货人代码和收、发货人联系号码等。

对预计于201861日及之后从中国大陆装载出口的货物,船公司将遵守中国海关对舱单的新要求提交货物的预配舱单。托运人在向出口地海关申报货物之前,应按照船公司指定船舶代理的要求进行预配舱单的录人。

此次调整意味着什么?将带来哪些变化?让我们来看看船公司Safmarine的官方解答。大家请提前了解并适应新的规则,避免届时措手不及:

问题一: 2018 6 1 日起施行意味着什么?

解答一:对进口至中国大陆或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而言,如装载船舶的预计离港日期为201861日及之后,货物的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前24 小时前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问题二: 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意味着什么?

解答二: 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

1. 发货人代码 (为必填项)

2. 发货人的电话号码(为必填项)

3. 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为选填项)

4. 收货人名称(为必填项,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这里必须填写“TO ORDER”)

5. 收货人代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6. 收货人的电话号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7.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8.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9. 收货人的 AEO 企业编码(选填项,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

10. 通知方的代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11. 通知方的电话号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问题三: 请问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有处罚吗?

解答三: 对于舱单申报中违规的行为,海关已经制定了处罚条例。条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此条例于 2004 年发布并生效。

问题四: 请问调整后舱单申报的流程是否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

解答四: 新舱单调整的流程不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不会显示这些新增至舱单的敏感数据项 (收货人名称除外);舱单发送至海关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须保护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问题五:请问舱单过了截止时间后可以修改吗?

解答五: 对于截止日期之后发送的舱单修改申请,目前流程待定。我们会在接下来的客户通知中告知客户。

问题六: 请问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 客户必须遵守“船运指示”的截止日期吗?

解答六:是的。

问题七: 请问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客户会被提醒应按时提交“船运指示”吗?

解答七:是的。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如客户没有按时发送“船运指示“,我们会在船到前 5 天,4 天、3 天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提醒客户提交“船运指示”。

问题八: 请问如客户提交的“船运指示”中缺失一个或数个必填信息怎么办?

解答八:假如缺失必填信息,“船运指示”将不予接收,同时客户会收到邮件通知要求提交完整的“船运指示”

问题九:请问针对舱单规定调整后增加的数据项,客户如何将数据信息提交给萨非航运?

解答九:您可以通过自己熟悉的电子渠道在提交“船运指示”时提交这些新增信息息。“My.Safmarine.com”网站正在做相应的调整以符合新舱单规定的要求,调整后客户可以直接在网站上提交信息;使用 INTTRA EDI 的客户请将增加的数据项填写在 COMMENT 框内发送。

问题十:请问船公司是否校对客户“船运指示”中提交的收、发货人代码?

解答十: 船公司不对收、发货人代码进行校对。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有责任在“船运指示”中提交准确的收、发货人代码。中国海关发布了《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供企业参考,可根据表中国家或地区的索引完成企业代码申报。

问题十一:请问如果收、发货人是自然人而不是公司,是否可以接受无企业代码?

解答十一:一般情况下,我们提单不接受收、发货方为自然人。在提单允许的前提下,如收、发货人是自然人, 客户在企业代码处应填写客户的中国身份证号或者护照号。

问题十二: 请问如收、发货人国家或地区不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中,客户如何提供企业代码?

解答十二:如收、发货人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时,应当填写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本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96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101号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填写《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备案表》(见附件38)。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地面代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海关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79号附件7)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三、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

四、《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增加“共享航班号”作为选填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4及附件36)。

五、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如下:

(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装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收货人名称”、第61项“国家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第6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收货人代码”、第48项“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通知人联系号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其他数据”的“--”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35及附件37)。

(二)《预配舱单数据项》中“卸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名称”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收货人代码”、第48项“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第50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其他数据”的“--”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附件35及附件37)。

(三)调整《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通知人代码”填制要求,“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均应当填写实际收发货人代码;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的,必须填写通知人相关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2、附件35及附件37)。具体填制规则如下:

按收发货人、通知人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详见附件40)中对应的企业代码类型填写,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境内实际收发货人、通知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当填写境内实际收货人、通知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格式为“USCI+代码”;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格式为“OC+代码”;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的,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8888+身份代码”。

(四)在《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增加“发货人AEO编码”、“收货人AEO编码”作为选填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2及附件3537)。

六、《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见附件39),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2、附件35及附件37)。

七、本公告自20186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70号、201368号、2014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