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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价格条件下国外产生的滞仓费 由谁承担?

    

 

问题描述
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国外,贸易条件为CIF。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一笔滞仓费,客户要求我公司支付。我们认为,提单正本已经在客户手中,所以货物的所有权应该是买方,而不是卖方,因此产生的滞仓费应该由买方支付。请问上述情况下,滞仓费应由谁承担?
律师建议
滞仓费一般情况下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卸下后,堆存在目的港的仓库,超过“免费堆存期”仍未被提走,而产生的一笔费用。
根据所描述的情况,贵公司的客户应指该票货物的买方,即提单项下货物的收货人,而贵公司为该票货物的卖方,即提单项下的托运人。买卖双方的价格条件是CIF,正本提单已经交给货物的买方,而买方要求卖方承担一笔发生在目的港的滞仓费。
关于上述滞仓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在贸易合同项下,卖方在CIF 贸易术语项下是否承担目的港的费用;二是这笔所谓的滞仓费的发生,是否可归责于卖方。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谓CIF 贸易术语,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在CIF术语项下,除非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卖方通常只需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海运费、货物运输保险费以及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而对于在目的港发生的费用,一般应由买方自行承担。因此,客户要求贵公司支付上述滞仓费没有依据。
但是,如果这笔滞仓费的发生是由卖方的原因引起,则买方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卖方索赔。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卖方提交提单等单证不及时,导致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无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具体来讲,比如因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纠纷而未能及时取得提单,提单在递送过程中被遗失,而只能要求承运人重新签发提单等。
一般发生上述情况时,买方往往没有耐心自行垫付有关额外费用提取货物后再向卖方索 赔,因此买家采取的做法是,要么扣住货款不给,要么迫使卖方先将此类费用付清,再提取货物。此时卖方出于取得货款、完成交易以及留住客户等方面的考虑,在费用不太离谱的情况下,往往也只能支付。
但是,卖方的这种决定主要是出于商业方面的考虑,就法律关系而言,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本身不必承担这笔费用,但基于交付单证迟延的违约责任而言,卖方又负有赔偿责任。
另外,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买方最后决定不提取货物,导致承运人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7、88 条的规定,在承运人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后?拍卖所得不足以抵偿所欠承运人的费用时,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收货人不出现,不论货物所有权人是谁,或者提单在谁手中,这些因素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均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作为托运人的贵公司,理应承担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当然,在卖方向承运人承担了这笔费用后,有权就有关损失向该票货物的买方主张违约责任。买方对其未及时收取货物的违约行为,应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