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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改提单,产生罚金由谁支付?

    

 

问题描述
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伊朗布什尔港。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于提单上将客户名字的抬头字母位置弄锆,属于收货人信息有误,导致客户无法提货,需要修改提单。船公司表示,改提单要收取目的港罚金。我公司想知道,改提单的目的港罚金大概收多少钱?改提单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支付?
律师解答
国际航运中,。货物一经托运且提单签发后,在船到目的港之前,船公司往往需要将舱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发送给当地海关,再送交纸面舱单比对,这种情况下如果货到目的港后需要更改提单收货人信息,则船公司就需要更改舱单,由此就可能产生船公司收取提单更改费、目的港海关收取罚金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海关一般按照更改舱单字符的数量收取罚金,但改单罚金的具体数额、收取方式,会因货物到达目的港所在国海关或有关港口当局的具体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同样,不同船公司对收取改单费也有不同规定。
本案涉及的国家是伊朗,根据伊朗海关法第22 条规定,只要货主第一次申报的货物没有因违反第31 条规定被没收,而货物还在海关,货主有权选择本法第19 条 1至5款的内容更换其申报单。如果第一次申报需交付罚款,而申报者按规定交了罚款,可允许其更改申报。可见,伊朗海关对更改提单重新申报需要缴纳罚款作了相应规定,但具体数额在伊朗海  关法中并未明确说明。
至于提单收货人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由此产生的改单费用和目的港罚金应由谁来承担,主要看造成提单收货人信息错误的过错方是谁。通常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整个环节中,托运人、货运代理人、船公司是主要参与人,这几方参与人因其自身过错,导致提单收货人信息错误需要修改而产生改单费和目的港罚金,应自行承担。
如果因托运人过错,导致提单收货人信息记载错误需要修改,则船公司可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向托运人主张由此产生的改单费,目的港罚金在船公司垫付后再向托运人追偿。
船公司向托运人收取改单费的法律依据在于,根据我国《海商法》第66 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问题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67 条进而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尽管上述条文并未直接针对船公司收取提单更改费作明确规定,但从法律推定上来看,保证提单上记载信息的真实、准确,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违反这种义务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提单收货人信息错误系货代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向托运人收取改单费及目的港罚金后,托运人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偿。如果提单收货人信息错误系船公司过错造成,则船公司应当自行承担改单费用和目的港罚金。

在此提醒,为避免产生额外的改单费用和目的港罚金,在安排货物海上运输时,托运人应谨慎核对提单信息,一旦发生改单费,应及时与船公司进行协商,以寻求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