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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条款被对方单方变更后还生效吗?

    

我公司向巴西某公司发盘出售10000吨货物,贸易术语为FOB上海,巴西客戶接受我公司的发盘,并要求我公司传真合同文本。2013121f1日,我公司将已盖章的买卖合同传真给巴西客户。巴西客户将“运费到付”修改为“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签字盖章后于当天回传。但由于公司领导出差,我公司收到该回复后未立即表态。同年1224日,我公司仍以传真方式向巴西客户发函,称不接受对方单方面修改的合同条款,合同不成立,我公司不予发货。但巴西客户立即回复称,该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且已将该货物转卖给美国客户,如我公司不履行发货义务将构成违约,将追究我公司的违约责任。请问,买卖合同条款本应双方达成一致才生效,对方单方变更后还生效吗?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可达成合同,合同的成立是交易的基础。但也有特殊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本案中,巴西客户修改的运费条款在FOB项下属于非实质性变更(FOB买方负责运输,运费如何支付是客户自己的事情,对卖方权利义务无实质影响),传真签约只需一天。而贵公司拖延了十多天才以传真发函反对更改,属于回函过于迟延,因此买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贵公司已经接受了该变更,才与美国买家签约,故可认为贵公司与巴西客户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贵公司应当按约发货。否则,如果巴西客户起诉或申请仲裁,贵公司可能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签约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的相关事宜,在此提醒:

首先,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通常情况下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一般来说,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这些变更会对合同的签订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在双方未明确达成一致前,合同并不生效。但是,如该答复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无实质影响,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合同生效。

其次,不同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所差异,对于“实质性变更”不能机械地理解。本案中,FOB项下由买方负责运输,则买方对于运输条款的变更在实质上并不变更卖方的权利义务,是非实质性的。但如果将贸易术语換成CIF,由卖方负责运输,那么买方对于运输条款做上述变更就是实质性的变更。

最后,由于“不过分延迟的期间”是一个较难把握的期间,因此如果另一方对于发价作出变更答复,发价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尽快回复(这也是从本案得出的一个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