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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风险应对系列---境外客户与货代串通无单放货

    

        案情说明

        宁波G公司是一家电子元器件生产商,拥有白营进出口权。2007年初,宁波G公司与之前有过几次小规模业务的香港客户签订了一份价值200多万欧元的合同,但货代公司却在深圳,只在宁波设有办事处。

        接到合同订单后,宁波G公司全力投入资金和人力组织生产,,并按照约定在2007年8月交货出运。但之后凭提单复印件要求客户付款时,对方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暂缓一段时间。宁波G司认为自己已经拿剑了由深圳货代公司签发的货代提单,货权在自己手上,并未催着要货款。时间一晃,货物已运抵港口2个多月,仍没有拿到货款。期间经历了多次协商,一直拖延到2008年6月,宁波G公司去香港直接找那家公司,发现早已人去楼空,联系不上了。此时宁波G公司再联系深圳货代,同样联系不上。

        情急之下,宁波G公司找来调查公司,结果发现香港客户与深圳货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这才恍然大悟,惊呼上当。而此时再找律师,已经是2008年10月份,根据海商诉讼特别程序法,即使起诉深圳货代,并假设这家公司有能力偿付,也已经过了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

        最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宁波G公司正式启动了刑事程序,控告香港客户及深圳货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同诈骗。但因司法管辖等各种原因,至今尚未有结论。而宁波G公司也因遭受此番大劫,无力应对资金压力和债务危机,宣告倒闭。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因无单放货的贸易与海运欺诈导致货主遭受巨大损失的惨痛案例,它对一家正在成长中的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回顾这起发生在这家宁波公司身上的诈骗事件,有几个问题理应早就引起质疑:

        ①   在几个小单之后,客户突然来了一笔大单,是否是天上掉馅饼?在遇见这样的商业机会时,是否应该慎重对待?

        ②   从宁波港出运的货物,为什么指定的是深圳的货代,当时是否应仔细推敲?

        ③   在货物到港之后长达半年多的催款期间,宁波G公司的作为有些拖泥带水,是否应认真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这笔应收款项?

         正是因为宁波G公司忽略了上述这些关键问题,才酿成了最后的大错。

         律师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防范无单提货的风险方面,外贸企业应遵循以下几点:

         ①   在现今货代市场混乱,监管又不力的情况下,外贸公司只有靠提高业务员的基本法律敏感和素质来防范此类风险。此类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对小企业来说,基本上便宣告了企业生命结束;对大中型企业来说,也会大伤元气。为此,外贸企业应把防范无单放货的风险,提高到关系企业核心风险控制的高度。

         ②   对于客户指定的货代,应当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核实其是否是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至少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还有一定的保证金在交通运输部压着,尽管有时也会出现无单放货的事件,但概率比“黑货代”低得多。

         ③   对于没有在交通运输部备案的货代,要婉拒客人的要求,提出让其指派在中国有合法资质的无船船承运人。

       根据提单上的箱号,及时跟进船公司的集装箱运转记录。一旦发现集装箱跟箱记录显示已经拆箱或在其他码头,就应及时和货代以及客户交涉,必要时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切不可一拖再拖,耽搁了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