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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买家要求签发海运单,货代应如何操作才能避免风险?

    

        某国外买家从我国某工厂购买一批货物,委托我公司为其安排出口订舱事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国外买家告知我公司,其已向我国工厂出具保函,承诺一定会及时付款,要求我公司向其签发托运人为国内工厂、收货人为国外买家的海运单。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向国外买家签发海运单?

    我国海商法第80条规定: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该条虽未明确指明是海运单,但是“提单以外的单证”很明显包括了海运单。因此,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交给单证上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它与提单最大的区别,就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这一特性也决定了它不能背书转让。

    鉴于该特性,签发海运单后承运人在目的港只需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即可,收货人提货时也无需凭海运单,只需出示其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签发海运单可以有效避免因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导致收货人迟延提货产生大量滯期费、仓储费,还可以避免因海运单迟延到达、灭失、失窃等影响收货人正常提货的情形。因此使用海运单可以有效提高海运效率,也解决了无单放货的问题,可以有效防止海运欺诈。也正是鉴于这一特性,签发海运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对出口托运人来说,如果进口收货人先行提货后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托运人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不利于出口托运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上所述,如果贵公司向国外买家签发海运单,相比于可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来说,不1能有效控制货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国外买家凭其有效身份证明即可提货。因此,如果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必须签发海运单,建议贵公司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虽然收货人要求贵公司签发海运单,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船公司签发海运单之前必须取得托运人同意,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签发海运单之前先取得托运人(国内工厂)的同意,并要求国内工厂向贵公司出具保函,承诺其同意贵公司签发海运单,如果将来发生不能收回货款等情况,一切责任和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二、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第7条第2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已合理恪尽职责,核实自称为收货人的人系事实上的收货人,则对错误交货不承担责任”,因此贵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应谨慎审查收货人身份,在确定其为真实收货人后才可交付货物。

    需指出的是,国外买家以已向国内工厂出具付款保函的理由,要求贵公司向其出具海运单,这无法有效保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因为国外买家与国内工厂之间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而贵公司与他们之间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国内工厂未同意贵公司签发海运单,并且因为贵公司签发了海运单而导致其未能收回货款,可要求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