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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以遭遇强烈台风为免责事由拒绝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如何索赔?

    

 

船公司以遭遇强烈台风为免责事由拒绝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如何索赔?
问:我公司向某货代公司订舱,委托其从深圳蛇口出口一票货物到埃及,共3 个高箱,货值15万美元。在集装箱快要到达目的港的前几天,我公司收到船公司的通知,称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强烈台风,我公司的集装箱落入海中,且打捞未果。同时,船公司声称其有免责事由,拒绝赔偿我公司的损失。请问,我公司是否能够向船公司索赔?索赔金额应有多少?
答:本案属于在海上运输“货物灭失”纠纷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近两年处理的集装箱落海类案件,与前几年相比出现概率大为增加,这或许与船东“大船换小船”运输方式的变化导致了船舶抗风浪能力下降有关系。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对于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免责事由。其中有一项:因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诉讼过程中,承运人主张“台风”免责,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点对船公司不利,原因是在海外收集证据是一件很困难的工作。如果需要公证认证,则涉及的环节多、手续繁琐;何况在有些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完全掌握事故的状况,不能取得相关证据。
在本案中,船公司主张货物灭失系船舶遭遇海上强烈台风,但“台风”是否已达到“天灾”程度,直接关系到承运人能否可以依法免责,仍需要结合船公司提供的证据加以分析认定。此外,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在其责任期间内,妥善地、谨慎地履行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的义务,确保货物完好地交付于收货人。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应该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损坏承担责任。因此,承运人还需要证明船上的集装箱堆垛是否得当、货物积载是否妥当等。如果船公司不能就其“台风”免责的主张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则应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索赔的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海商法》有明确规定。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但需要注意,承运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也是有限的,即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of Liability),又称单位责任限制,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害,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 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另需注意,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法律也规定了除外的情况。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因此,本案索赔金额的最终确定,需要结合贵公司持有的提单上的数据记载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