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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不清洁货损责任由谁担?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某些货损成因相对比较复杂,往往并非单纯一方原因造成,可能包含了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共同促成,即货损纠纷案件中的混合过错现象。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分析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的履行或者违反情况,双方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产生的过错对于货损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从而划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轻重,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在相关责任人之间进行损失分摊。

       某设备公司购买一批冷轧带钢,交由某货代公司出运。双方签订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委托书,由设备公司委托货代公司负责从京唐港至上海港的运输。集装箱由货代公司提供,装箱由设备公司负责完成。

       设备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两个集装箱内的钢卷严重腐蚀。之后,某公估公司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查勘,并出具查勘报告显示,两个集装箱内钢卷外包装系裸装、铁箍绑扎固定成卷状,钢卷不同程度腐蚀。在两个集装箱内均发现有白色粉末或粘块,其中一个集装箱在箱底有约几毫米厚度的白色粉末堆积,且底部还有一20cm 裂口。货物受损系因集装箱内的碱性粉末在潮气和高温作用下,腐蚀钢卷表面。经核定,两箱货物实际损失为人民币6 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在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中规定,冷轧带钢应采用封闭包装,通常包装方式是:采用专用防锈纸、塑料套全封闭包装,外周加包板。

        设备公司认为,货代公司违反承运人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应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货物不符合包装要求,责任应由设备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主要争议涉及国内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明文规定,《海商
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如何界定本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规》)的规定。

        本案还涉及托运人和承运人混合过错责任划分问题,当事人双方对货物损失均有过错时,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合理分担货损责任。国内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责任专门适用于国内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水规》,基本条文要求与《海商法》差别并不大,但在承运人赔偿责任方面规定了比《海商法》更加严格的标准。 对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定义,《海商法》几乎完全引入了《海牙规则》的条文内容,其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由此条文可以看出,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时间要求是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也就是说对开航之后没有要求。

         本案是国内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受《水规》调整。对比《水规》和《海商法》两者关于承运人责任规定,仅一处差别,即根据《水规》第三十条的规定,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比《海商法》严格得多。该条文具体内容如下:“承运人应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由此可见,《水规》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时间是整个航程,不仅
仅限于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另外,《海商法》依照《海牙规则》的精神,规定承运人的首要义务是适航义务,承运人原本对十七项事项引起的货损有免责的权利,包括航海过失免责、火灾免责等,但是如果免责事项引起的货损系因承运人未履行适航义务造成的,承运人将丧失法律和国际公约赋予的免责保护。这个规定与《水规》也是吻合的,《水规》中承运人的十项免责事项,亦是以适航义务为前提。

        结合本案,属于集装箱整箱货运输,所用集装箱由承运人提供。此时的集装箱根据法律法规中“其他载货处所”的条文描述,应作为船舶的延伸或者运输工具的一部分来处理,《水规》、《海商法》和《海牙规则》对于这一点的定义是一致的。本案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被证明是不清洁的,存在腐蚀性物质,且底部有一20cm 裂口,就是说运输工具的一部分是不清洁、有污染的,即运输工具不能“适于并且能够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并且直接造成所装载货物的损失,故承运人违反了《水规》规定的适航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亦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
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货代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应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国内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的责任首先,托运人有保证妥善包装货物,且如实申报装箱货物的义务,包括货物质量、数量、品名、规格等。《水规》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

       本案中,根据我国交通行业在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中的规定,冷轧带钢应采用封闭包装,但托运人违反了冷轧带钢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将货物直接裸装,促成了货物被不清洁集装箱中的污染物所腐蚀的情形发生,因此托运人并未尽到妥善包装货物的义务,对货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水规》第二十九条“托运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设备公司作为托运人未妥善包装货物是货损成因之一,也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托运人作为善意合同缔约方,有合理谨慎地检验“托运人以外的人”提供的集装箱,以确保集装箱适合载货、以配合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这里“托运人以外的人”包括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其他租箱公司等。托运人未能发现凭肉眼或者一般嗅觉就能发现的集装箱不适货情况的,如箱体变形、凹陷、有洞、漏光、漏水、潮湿、不洁、有味等异常状况,应当立即提出更换合适集装箱,否则,对于由此造成的货损结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从本案查明事实分析,集装箱内存在的白色粉末是腐蚀性碱性物质,当时粉末数量较多,并在其中一个集装箱底部形成堆积,托运人仅用肉眼就很容易发觉集装箱内的异物情况,但托运人未提出更换集装箱,并防止或者减小所发生的损失,显然,设备公司作为托运人未尽到合理谨慎检验集装箱的义务,应对货损承担一定责任。

       混合过错情形下双方当事人损害责任的划分当前民商事纠纷构成日趋复杂,许多纠纷并非单纯某一方当事人的错误造成,可能涉及双方甚至多方的责任,因此仅采用传统的单方归责原则往往难以解决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时至今日,随着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在大陆法国家归责观念已经发生改变,并最终确立了混合过错制度,以此作为在多方过错情形下确认责任分担的方式。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或违约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双方的过错相关联,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一种过错的特殊形式。《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集装箱由货代公司提供,事实表明,集装箱不清洁并存在裂口,显然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谨慎处理使船舶各部分适航并适货的义务,对货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设备公司作为托运人未尽妥善包装货物及合理谨慎地检验集装
箱的义务,亦应对货损承担一定责任。参照上述关于混合过错的定义,可以看出,本案中托运人疏于包装且未谨慎验箱,使自己处于一种易受损害的危险状态,一旦与承运人提供污箱的行为相遇,损害结果难免被诱发。承托双方各自存在过错,两种过错因素彼此相遇、互为关联条件,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形成托运人过错与承运人过错的竞合。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和承运人对损害结果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就本案双方存在的过错对货损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由于集装箱内存在腐蚀性碱性粉末及集装箱有裂口致水汽进入系导致货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货代公司的过错程度较大,因此货代公司应对货损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设备公司承担小部分责任,将损失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本案双方争议主要是造成涉案货损的原因以及双方责任的划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备公司未履行托运人妥善包装货物的义务,且对于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未尽合理谨慎的检验义务,货代公司未履行承运人充分验箱、提供适合装运货物的集装箱的义务。因双方在运输中均存在过错,涉案货损的责任应当由两者合理分担。结合双方对涉案货损的过错程度,由于集装箱内存
在腐蚀性碱性粉末及集装箱有裂口致水汽进入系导致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货代公司的过错程度较大,因此对涉案货物受损应承担70%的责任,设备公司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