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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拒绝支付货代在中转港收取的目的港费用,发货人该如何办?

    

 

首先,如果没有其他约定,货代在中转港收取尚未实际发生的目的港费用,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贵公司有权拒绝支付。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除非货物托运人与货代事先通过订立货运代理委托合同,并就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包含目的港费用在内的费用结算时间、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货代才可以依约定向委托方收取目的港费用,否则,根据《合同法》第398条之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货代仅有权就其为完成委托事务所垫付的费用向委托方主张,要求委托方予以偿还。
  根据所述情况,本案涉及的目的港费用应为货物实际运抵目的港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鉴于在不同港口所产生的固定目的港费用不尽相同,并且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也会因收货人拒绝或延迟接受货物、收货人遍寻不到等原因,导致在目的港有其他费用产生,因此,在货物未运抵目的港之前,目的港费用尚未发生、费用金额不确定,货代仅因在中转港无代理而要求提前支付目的港费用,该做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货代在货物尚未运抵目的港、相应目的港费用也没有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要求支付目的港费用,是不合理的,贵公司或收货人均有权拒绝支付。
  其次,货物尚未抵达目的港,贵公司没有出具弃货保函的必要。
  弃货保函,往往是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拒绝或延迟接受货物,或者找不到收货人的情况下,应承运人的要求,由收货人或托运人出具,声明放弃针对货物或与货物相关的权利,授权承运人有权对货物予以处置,并保证承担因货物滞留目的港和处置货物可能给承运人增加的额外费用和产生相关责任的担保函。
  根据所述情况,货物尚未运抵目的地,故并不能确定货物的接收状况,换言之,如果国外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国外的收货人承担,也就不存在出具弃货保函的必要。另外一种情况是,当货物运抵目的港,确因种种原因收货人(买方)拒绝接收货物或延迟接受货物或不能找到收货人时,由此产生的货物在目的港的滞港费、文件费等费用,根据我国《海商法》第86条及第87条的规定,即使不出具弃货保函,收货人和托运人都对目的港弃货情况下产生的费用和责任享有法定的默示担保义务,承运人既可以向收货人主张,也可以向托运人追偿。
  综上所述,在贵公司与货代并未就如何支付目的港费用做出事先约定,且货物尚未抵达目的港、货物接收状况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贵公司有权拒绝提前支付目的港费用,也无需出具弃货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