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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未按合同要求对托盘进行熏蒸,导致我公司出口货物在加拿大海关被查出,遭退 运,所造成的损失可否向工厂索赔?

 我公司一个月前从青岛一家玻璃厂订货,合同的规定包装为熏蒸托盘。然而工厂未经我公司同意(在我公司相关人员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未薰蒸的原木木条固定了托盘。这批货物出口海运至加拿大,被加拿大海关查出未熏蒸,要求退运。请问,因工厂操作失误给我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可否向这家工厂索赔?

律师建议

因未能看到贵公司与玻璃厂之间就这批退运货物的订货合同,在此假设贵公司与玻璃厂家之间签订的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贵公司作为采购方或中间商从玻璃厂订购货物,与境  外买方(也可能是中间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协议后,销往加拿大。

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很多国家对于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都有检疫除害的要求,熏蒸则是除害处理中一种常见方式。加拿大也不例外,对于使用木垫料、木制货盘、板条箱或其他木质包装材料的进口产品,要求必须经特别处理,并附有出口国主管机构签发的熏蒸证明书、植物检疫证或其他处理证明书。因此,如果出口货物的包装采用了木制品又未能按要求进行熏蒸处理,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清关时会遇到很多麻烦,乃至被要求退运、销毁或处以高额罚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 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合同的履行应当是全面履行。玻璃厂作为货物的生产方和供应方,根据与贵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负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及采用约定货物包装的义务。贵公司与玻璃厂之问的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货物的包装为熏蒸托盘,玻璃厂实际采用了未经熏蒸处理过的木条进行货物包装,显然违反了采购合同的要求,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考虑到货物已经出运至加拿大,受制于当地法律经济环境,很可能已不存在“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客观条件,因此,贵公司只能向玻璃厂提起违约损失赔偿的要求。

至于索赔范围,应考虑与玻璃厂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通常包括货物因退运引发的全部额外费用、贵公司的正常预期贸易利润以及其他合理损失(比如罚款)。如果货物退运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或客观上不现实,不得不采取就地销毁的处理办法,则贵公司有权就全部货款连同销毁费用等额外支出一并向玻璃厂索赔。

而贵公司作为守约方,面对玻璃厂违约的情况,也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律义务,即贵公司应当在发现玻璃厂违约后,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举例而言,若贵公司在货物装箱出运前就已发现货物包装采用了未经熏蒸处理的原木木条,却故意视而不见、任其照常出口,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比如更换包装或立即委托熏蒸处理,则贵公司很可能无法向玻璃厂索赔全部损失,因为部分损失原本是贵公司采取措施可以避免的。

此案也给出口厂商一个提醒,从事出口外销,不仅应钻研业务,熟悉销售目的国家的各种限制与要求,在履行合同时对于每个环节都应严格把关,以避免因一个小疏忽导致企业和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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