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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开票主体不一致惹官司(外贸企业风险应对系列之七)

 案情描述

两家外贸公司AB为同一个股东持股的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A外贸公司

接到客户订单后,向其供应商国内某厂下单,并与该工厂签订购销同。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A外贸公司让供货的工厂开票给B外贸公司,并由B外贸公司报关出口,负责结汇、退税等。期间,A外贸公司共计和工厂签署了13票合同,实际履行了12票合同,总计履行的货物总值相当于人民币850万元。

按照A外贸公司的要求,工厂将发票开给了B外贸公司,总计开出的发票价值金额与

实际出货价值一致,为人民币850万元,但开票的品名、规格和数量确与实际的送货单据有出入。为了办理报关以及退税等手续,B外贸公司也与工厂签署了12票财务合同,以应付海关和税务部门。

实际交货手续上,A外贸公司向工厂下发送货指令,并由A外贸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送

货单据。付款方面,B外贸公司按照发票金额向工厂支付货款850万元。至此,双方的交易实际已经履行完毕,并已结算清楚。

但是,因在其他订单上A外贸公司与工厂发生纠纷,导致A外贸公司取消了订单,而

工厂由于已经下料而产生较大损失。由于协商不成,于是工厂拿着其与A外贸公司签署的12份合同,以及由A外贸公司签署的送货单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A外贸公司支付货款859万元。

案情解析

这是外贸公司在财务开票操作中经常碰到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增值税开票对象上往往与实际交易主体不一致。而为了应付海关和税务部门,外贸公司往往会和工厂共同按照发票的数据,事后制造所谓的“财务合同”。如此一来,就像本案遇到的情况,在财务证据上,B外贸公司与工厂发生了850万元的货物交易;而在实际交付上,A外贸公司与工厂发生了850万元的货物交易。结果导致工厂恶意诉讼,企图获得双倍货款。

律师建议

当业务操作中涉及到财务部门开发票时,对于外贸公司与供货工厂来说,应当严格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购销合同执行中,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规格、品名和金额,以及实际的交易对象,开具和接受增值税发票。不管是为了某种程度上规避国家税务、外汇、海关监管等非法目的,还是出于其他考虑,都应当注意到,在对法律作规避的同时,也会产生法律风险。

律师认为,如果确实由于财务数据调剂方面的原因,应当由各方,尤其是工厂对于开票所对应的实际合同和实际交易主体一一作出确认,避免在特定的事后对方有可能制造双重获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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