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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转港罢工而延期到港,遭国外客户索赔,能否向船公司追究责任?

 问题描述

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委托某货代办理货运事宜。当初货代说预计37天能运到目的港,

50天过去了还没运到。查询船公司,回复因某一中转港发生大罢工,船开到另一港口等二程船,预计共需70天能运到目的港。现在我公司遭国外外客户索赔,能否就此向船公司索赔?

首先,不清楚贸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是什么,除非贵公司与国外客户在货物到达特定

地点的时间方面有明确的约定,否则该国外客户无权向贵公司索赔。

其次,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承运人(船公司)才被视为违约。当初货代所说预计到达时间系根据航程和船期表推算的时间,并非船公司与托运人明确约定的到港日期,不能据此认定船公司迟延交付。况且,如果原定中转港确实发生罢工无法接卸货物,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罢工也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再次,贵公司已将货物出售给国外客户,如无相反约定,货物的风险和所有权自货物交

付时起已经转移给国外客户。将来由其持相关提货凭证主张提货并提出有关索赔,亦与贵公司无涉。因此,一般情况下,贵公司既不必赔偿国外客户,也无法向船公司主张赔偿或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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