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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户要求生产的仿牌产品,在比利时海关被查,罚款应由谁负担?

        问题描述

我们工厂今年8月份出口了一批货值约2万美元的散货到比利时,其中有一部分货物贴
有某种商标,之后在比利时海关被查实该商标为仿牌。我厂是按照客户要求生产的带商标的货物,但为了便于客户在海关清关,,我厂出具保函称这部分带商标的货物是由于我厂疏忽大意而做错的。可这批货物到现在为止也未完成清关,客户讲有7万多欧元的罚款,还说该商标的注册公司要到我厂来核实情况。请问,这件事对我厂是否有影响?如果我厂将生产贴商标产品的全部责任揽过来,罚款是否要由我厂承担?对我厂今后的出口业务会有什么影响?
处理建议
首先分析这件事对工厂的影响。
贵厂所生产货物上的商标经查实为仿牌,侵犯了该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本来,由于
工厂是按照买方要求生产该产品,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若第三方对知识产权主张的产生是因为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者其它规格生产的,则卖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权利瑕疵责任。所以原则上讲,如果工厂无主观故意,就不必承担这批产品的权利瑕疵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欧盟某国的产品商标被指控侵权,受托生产者将直接承担连带
责任。即便以上述《公约》的规定做为抗辩,也要在漫长的审判之后面临法官可能不同的裁判结果。在此提醒中国企业,获得订单时,不仅应要求客户提供合法的使用权、特许品牌的证明,还应该检查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免陷入法律纠纷。
如果工厂没有出具上述保函或确认,商标权利人及欧盟相关法院还有可能只追究所谓
“客户”的责任,但工厂却出具了所谓的保函,声称这部分带商标的货物是由于工厂的疏忽大意而做错的,这相当于主动揽事上身。如此一来,贵厂就对这部分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将面临欧盟的调查或者法院約诉讼。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在欧洲或者中国追究工厂的责任,工厂有可能面临赔偿、巨额罚款以及国内的行政处罚。
其次,如果工厂将生产贴商标产品的全部责任揽过来,罚款必然由工厂承担,但工厂可
向客户追偿。
既然工厂出具保函,“将全部责任揽过来”,也就是确认自己在此次商标侵权中存在过错,
则必须承担责任,工厂肯定会作为直接责任人接受调查,成为仲裁或诉讼的当事人,面临处罚和罚款。
贵厂与客户签订的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性质属于订做合同。所谓订做合同是指由承揽
方根据订做方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进行生产,为订做方加工特定产品,向订做方收取相应价款的协议。承揽合同的人由于接受订做人的委托而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的,承揽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订做人无相应的商标权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与订做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揽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实施的,应当停止侵权,由订做人承担。因此贵厂的行为要分情况讨论:如工厂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此产品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则应当与客户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知或不应当知道,则由客户承担责任。
然而,工厂在支付了赔款和或罚款后可向客户追偿。所谓的客户“作为委托人,工厂系
按照其要求生产加工产品的,贴什么牌也是照其要求或指示,甚至出具保函也必然是基于其要求而为的。基于此种情况,工厂在接受了处罚、支付了赔款和/或罚款后,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未必有好的结果,不但造成时间的浪费而且起码将占用数目不菲的资金)。
再次,对工厂今后的出口业务会有一定影响。
目前来看,除了这一票货物外,尚无其他影响,但存在潜在的影响,即欧盟海关对于贵
厂以后出口的产品有可能会加以注意。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关于打击涉嫌侵权产品及其措施的法令”(EG1383/2003号)已
于2009年7月22日经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并于同年8月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2009年L196期),其宗旨是加大打击侵权产品的力度,简化海关处理涉嫌侵权产品的程序,严禁来自欧盟外第三国的侵权产品进出欧盟共同关税区或转运至自由港或保税仓库。特别令人关注的是,该法令规定了海关可直接销毁涉嫌侵权产品而不需调查是否侵权的灵活程序。因此工厂今后在接订单时务必加以注意,否则有可能再度遭遇类似状况,遭受双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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