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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受托运输参展货物至美国,在美国内陆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无法及时送达参展,对于由此导致的参展商的所有损失,货代是否应全部赔偿?

 

问:一个月前,我公司将广州某贸易公司的一批参展货物从深圳运输到美国一个内陆城市。我公司向贸易公司签发了货代提单。货物到港后,美国代理在内陆中转运输货物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无法及时送达展览会场,错失参展机会。现在贸易公司通过法院向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赔偿运输费用、参展费用以及因未参展而导致的商业损失。请问我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需承担多大的责任?
 
答:此案属于会展货物运输中发生的“货代的法律地位和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问题。近年来,与会展相关的国际展品运输纠纷日趋增多。物流、外贸企业应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制定对应的会展合同,结合展品运输的特点和现有法律的规定,从合同性质、操作规范、委托内容、代理过错及损失范围等方面作出恰当的约定。若合同约定或操作不当,一旦卷入纠纷,常常是一票赔偿金额就超出此票业务利润的百倍。因为,涉及展品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在审理、判决走向等方面存在赔偿责任难以估量、诉讼索赔难以定损等变数较大的因素。所以,在会展货物运输中,事先预防风险比事后处理的成本更低,意义更大。
本案中的货代公司是否应当对此票参展货物的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这由货代公司在业务过程中的角色及其法律地位决定。
通常情况下,货代作为代理人,其法律责任较轻,而作为承运人,其法律责任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货代与发货人不签订货代合同,更多的被直接认定为承运人而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如果贵公司的身份是代理人,则对货物运输意外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贵公司的身份是承运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非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签订得当的合同有利于保护货代的权益。
虽然贵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了合同,但通过审阅其合同内容和提单,可认为贵公司不是货运代理合同,而是货物运输合同,贵公司倾向于承运人法律地位,这一证据不利于法庭支持货代的免责主张。其次,合同内容中贵公司声称保证贸易公司及时参展,该承诺系针对运输标的物为参展品这一特殊性质而作出,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目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货代最终未如约将展品及时送达,我们倾向于认为贵公司违约。
在货代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会展运输合同纠纷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参展方大多希望通过国际展会扩大产品影响力,宣传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品牌的知名度,一旦错失参展机会,将导致其商业计划和预期利益落空。通常情况下,参展方不仅索赔运费、参展费,还索赔预期可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商业利润等。在司法实践中,运费和参展费都是容易计算和确定的索赔数额。但预期商业利润属于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范畴,这些损失往往都是不确定的、难以计算和确定且难以举证的,一般而言预见范围应以订立合同时委托人的明示告知为限度。
因此,建议货代公司在草拟、修改、审理展品运输合同时,应在涉及展品运输、代理的合同中,预先明确约定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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