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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内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怎么办?

 

我公司从事国际货代业务,受客户委托出运一个20尺箱货物到日本。集装箱到工厂装完货之后,由于工厂的工作人员不懂封条怎么封,故叫拖车司机代为封一下。之后集装箱运到日本,国外收货人清点之后发现少了4个包装箱货物,随即将信息反馈回国内客户。客户找到我公司,怀疑是拖车司机从中做了手脚,要求我公司赔偿。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厘清本案的几个法律关系:①国际货代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是货运代理合同;②国际货代公司也可能与客户签订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③公路运输承运人究竟是与客户还是与货代公司签订的公路运输合同,要根据上述两种合同关系来分别确定。④日本收货人发现了集装箱内短少4箱货物的事实,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提单关系。
  然后,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析本案的正当处理方法。
  一、依货运代理合同分析。如果国际货代公司只是货运代理人,则公路运输的托运人不可能是货代公司,只能是客户。因此,如果集装箱内货物短少是事实,则客户应当自己与公路承运人协商货物短少事宜,而不应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责任。
  二、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析。有两种情况:①如果是CY-CY条款,货代公司只承担CY-CY的责任,对于公路运输没有任何责任。因此客户不应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责任。②如果是DOOR-DOOR条款,则货运代理人应承担公路运输中发生的一切与货物短少有关的责任。
  此外,处理集装箱内货物短少案有几个重要节点:
  ①《海商法》第81条规定,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视为已经按照提单的记载交付货物。本条所指书面通知是指收货人要向海运承运人提交货损通知。如果收货人未在十五天内提交通知,则托运人和货代公司对收货人关于货物短少的赔偿要求均可不予理睬。
  ②《海商法》第87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依本条规定,日本收货人发现集装箱内货物短少,应当首先与海运承运人协商解决方法,而不应该直接向托运人主张货物短少的赔偿要求。如果在日本经过检查,集装箱的铅封完好无损,日本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客户(发货人)主张权利。
  ③集装箱内货物短少和铅封是否完整,日本收货人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仅凭其一面之辞不能构成索赔的证据。
  ④本案最关键的环节,在中国公路运输一段,因工厂工人不知如何施封,故请集卡车司机代为施封,而导致箱内货物短少。这足以说明集装箱内货物短少的区段就是中国公路运输一段,也可能是港口装货一段,还有可能是海运区段,更不排除在日本港卸货和日本公路运输一段。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集装箱铅封没有适当施封。对于铅封没有恰当施封,运输途中的每一个区段都有义务检查铅封,未做检查则须承担责任。由于本案集装箱铅封没有恰当施封可能是由日本收货人发现的,根据法律,箱内货物短少的责任就要由日本国内最后一个将集装箱送到收货人工厂的承运人承担。如果是CY-CY条款,则由海运承运人承担箱内货物短少的责任。如果各方面证据证明,仅在工厂至装货港一段的公路运输没有施封而导致货物短少,客户还可根据刑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公路司机有监守自盗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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