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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商签耐火材料出口贸易协议,FOB和CIF条款哪个对卖家更有利?

问:
我公司是做耐火材料出口贸易的卖家,买家在国外。现在这家外商要同我公司签出口贸易协议,所提协议是FOB价格条款。请问,我公司该如何签这个协议,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答:
FOB和CIF仅仅是货物从卖方到买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分配的贸易术语,本身不存在哪种条款对卖家或买家更有利的情况。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的规定,FOB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卖方被要求将货物交至船只上或者获得已经这样交付装运的货物。CIF即“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商品。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装船时转移向买方。卖方须自行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等。简而言之,FOB与CIF下卖方都需要交付货物至承运船舶才能完成交付义务。不同之处在于,FOB术语要求买方自行安排运输和货物保险,CIF则由卖方安排运输和货物保险。  
严格来说,FOB与CIF作为贸易术语,其本身只是卖方与买方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同,并不涉及对交易任何一方的“偏袒”,卖方安全交付货物的风险均在装货港货物越过船舷时为止。  
然而,我们注意到,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吃透”游戏规则的一方若能够充分利用规则,往往可以在整个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本律师在实务中就经常遇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而受损,收货人拒绝提货而卖方着急赔钱认倒霉的案件。发生这种情况,就在于卖方没有能够正确认识到,货物在装船后,运输途中的灭失风险已经与卖方没有关系,应该是买方自行承担或通过保险转移。  
更有甚者,个别熟悉航运和国际贸易规则的骗子,冒充境外买方与国内工厂交易,利用FOB贸易中对运输环节的控制骗取国内卖方的货物。此类贸易骗子一般以略高于市场的报价寻找国内买方/工厂合作,并要求以FOB术语签订贸易合同。卖方完成生产交付货物时,境外骗子会要求卖方将货物交付给境外骗子指定的国内货运代理人,并会向该货运代理人指定承运涉案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往往就是由境外骗子自己设立或合谋境外注册的皮包公司)。货物出运后,境外骗子指定的国内货运代理人会将该境外无船承运人出具的提单交付给卖方,随后,境外骗子会寻找种种借口拒绝或拖延付款。货物运抵目的港后,骗子利用境外无船承运人持有的海运提单从船公司处直接提走货物,低价转卖货物后消失。而国内卖方手头空有一套境外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却不得不面临钱货两失的悲惨局面。  
因此,作为FOB贸易卖方,尤其应关注买方的信誉,对于不熟悉或初次打交道的买方,应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使用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或者至少是在中国交通运输部进行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或者是其他信誉昭然的国际无船承运人提单。如此一来,即便将来货款因贸易纠纷无法收回,卖方也至少还能拥有货物主权,可以进行转手买卖或回运,从而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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