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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欺诈案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逐渐加快,全球贸易涌现出自由化浪潮,发展相当迅猛。作为国
际贸易主要的结算工具之一的信用证,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运用。由于信用证方式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比如“软条款”。某些进口商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或摆脱付款责任,在所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入一些软条款,蓄谋违法欺诈活动,使出口商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案情描述
进口商设圈套骗取50万美元
进口商:一家于2012年在迪拜成立的贸易公司。2014年3月,因为汇率变动,公司在
一笔贸易中亏损了120万美元,处于破产这缘,于是该公司的高层决定利用隐蔽的信用证软条款骗取出口商的履约金。
出口商: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香港箱包生产商。由于库存大量堆积,资金链极有可能出现断裂,急需现金流去弥补资金链缺口。
银行:本案中的开证行南星银行是迪拜当地的小银行,通知行健通银行是香港地区的小银行。
迪拜贸易公司高层通过渠道关系得知香港箱包公司目前资金周转不灵,且高级箱包有大量库存,于是通过中间人找到了香港箱包公司,并向其表明收到了某公司价值200万美元的高级箱包的供货合同,现急需货物,特向箱包公司购买高级箱包。在查看过迪拜贸易公司的销售许可证、法人证件、公司介绍的视频短片后,两个公司的高层通过远程会议碰面与协商。之后,箱包公司匆忙与贸易公司签署了供货合同。合同规定,箱包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高级箱包,分两批供货,每一批价值100万美元,分别在迪拜的南星银行开立信用证支付。
为节省时间,两公司经商量决定,信用证的内容首先由双方确定,以免之后因频繁修改而耽误时间。在拟定信用证草稿时,贸易公司在信用证上加入如下条款:箱包公司所提供的单据中,应有一张贸易公司代表签署的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
第一批货物很快准备妥当,贸易公司签署了质量抽检的合格证明。其后贸易公司在信用证草稿中又加入了以下内容:贸易公司代表的签字印鉴与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印鉴相符。
箱包公司并不同意这种做法,但贸易公司的代表说明此举是为保证资金安全,向箱包公司提供了自己在开证行的印鉴照片,上面有贸易公司代表人的英文签字和南星银行的公章。
因急需这笔货款,贸易公司最终妥协。贸易公司向南星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作为通知行的健通银行审证后,把信用证传递给箱包公司。箱包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根据双方协议,贷款向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打入了50万美元作为交货保证金。
之后,箱包公司发货到迪拜港,并依据信用证流程交单,请求南星银行结汇。不料,因贸易公司的代表在开证行只有阿拉伯文签名,并无英文签名,造成信用证的审核结果为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南星银行拒付。箱包公司向南星银行邮寄了贸易公司代表的签名保证书,以及带有南星银行盖章的印鉴照片。南星银行以此保证书不是所规定的单据,以及自己并未在上面盖过章为由,拒绝受理。此时,箱包公司才意识到自己成了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案的受害者。
骗子第一招: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入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的条款;
骗子第二招: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入签字印鉴与其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印鉴相符的条款;
结果: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50万美元交货保证金被骗。
案情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悲剧的发生源于箱包公司太大意,没有仔细研究信用证的细节,没有做好对迪拜贸易公司的资信调查。
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属于软条款。具体来说,属于商检中的软条款。贸易公司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了所谓的收货人检验条款,使其能够主观评论判断货物的质量,最终以货物质量不符的借口脱身。如果箱包公司当时同意这一条款,可能导致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事实上,为保证和确定货物质量只是进口方开出软条款的借口。这类没有明确标准的信用证条款,完全是由交易的进口方说了算,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这类条款无疑使货物买方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主动地位,一旦信用证开立,单凭买方的单方面决定,即可将原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为可撤销的。
迪拜贸易公司提出此条款目的是通过制造软条款信用证致使开证行拒付,从而占取出口商的交货保证金。在这一环节,香港箱包公司并没有上当。
进口商预留的签名与其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相符,属于软条款。具体来说,属于要求印鉴、签字与样本相符的软条款。
在箱包公司拒绝了贸易公司在信用证加入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的软条款之后,贸易公司再生一计,目的仍然是制造软条款信用证,骗取箱包公司的交货保证金。这一次,贸易公司的代表人不仅口头发誓,而且写了保证书,盖了章,甚至拿出自己在开证行的“印鉴”作为证明。
事实上,由于信用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受益人箱包公司是无法查看和得知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和印鉴的。仅凭贸易公司的一家之辞和一纸保证,无法确定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而箱包公司想当然地以为,凭借贸易公司代表人的保证书就能让银行付款,是无知和不理智的。
理由是,根据信用证领域最权威、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商业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的规定:信用证只处理与其相关的单据。即使是盖章的保证书,也不属于与信用证相关的单据。最终在银行审单过程中,银行同意议付的前提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对于单证以外的证明文件,银行没有义务辨明真假。
出口商没有做好对货物买家的资信调查。一方面由于箱包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急需现金流,另一方面贸易公司提出交易的货款数额较大,导致箱包公司急于将信用证的程序压缩到最简,交货时间压缩到最短,以至于例行的后续检查都省掉了,仅凭对方出示的销售许可证和法人证等证件就轻信了对方。
由此可见,企业在商谈业务之时,一定要对合作伙伴进行明察暗访,对有可能产生风险的蛛丝马迹务必要仔细观察和推敲。
小结
避免信用证风险的三个Tips
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案中,被骗方一般是出口商。一旦遭遇软条款,可能会有因无法形成相符交单而被银行拒付的风险,以及保证金无法退回的风险。当欺诈发生后,出口商无论是付诸法律还是找银行理论,均需花费巨额经费和时间,且一般很难有明确的结果。
因此,避免信用证风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提高受益人自身对信用证软条款欺诈的认识程度,具备一定的防范意识。
  第一,出口商需要仔细、认真地对进口商和开证行进行资信调查,并且认真审核其资信状况。这是出口商防范软条款风险的第一道门槛。出口商可以跟与其有密切合作关系的银行合作,通过这些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海外机构、代表处甚至此银行的代理行和合作行等多方面的渠道,验证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如果发现开证行是新成立的小银行,或者所在地是金融监管不严格的国家,则需要采取特定的措施确保自己能顺利收汇。
第二,慎重选择通知行。通知行的作用不局限于通知信用证,还应检查信用证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的欺诈条款和软条款等。建议进口商选择信誉卓著的国际级大银行,大银行十分注重自己的声誉,操作流程十分规范,服务质量有保证,它们会认真看待软条款问题。本案中,箱包公司为节省费用,选择无论是从名气上还是实力上都不够强的通知行,从短期看似乎是节省了费用,但从长期看是舍本逐末的不理智行为。
第三,谨慎拟定单据条款。单据条款是信用证最主要的条款,因为银行是否付款、受益人是否能结算收汇,全凭贸易商提供的单据。因此,受益人应对保险单、海运单、提单、商业发票和商检证书等各种需要用到的单据,提出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单据中必须明确而具体地规定出一些必要的条款,如货物装运期限、付款期限、兑付行或承兑行等。一旦通知行或出口商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单据不符,即单证不符,应立刻要求进口商修改或者删除该条款。
本案中,迪拜贸易公司故意在其所开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制造了买方质量检测的软条款,箱包公司选择坚持不让步是正确的。一旦此软条款信用证生效,主动权将完全交于进口商手中,最终贸易公司将以货物质量与约定不符为由,骗取箱包公司的履约金。
Tips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屦约金、开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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