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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户一直无法清关,导致集装箱滞留目的港近一年,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我工厂于20137月份发了一个集装箱货物至尼日利亚TINCAN港,货物为建筑材料,货值5万美元,付款方式见提单副本,价格条款CNF,货物到港时,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余款:随即我工厂提供正本提单、装箱单等清关资料给客户,但客戶清关失败。虽然之后客戶尝试以各种办法清关,但直到20145月底仍未完成清关。最后船公司通知货代,拟向发货人追讨一切舱租、柜租。我工厂再次联系客户,客户说仍在找其他办法清关。

    请问,如果客户最后清关成功,由谁承担这一切费用?如果客户选择弃货,又由谁承担?

    本案涉及清关损失责任承担问题。收货人无法清关和迟迟不提货都是比较常见的外贸纠纷,由于收货人不提货、不清关,往往会导致目的港产生诸如滯港费、滞箱费等费用,届时会增加交易双方的成本。至于这些交易成本究竟应由谁承担,取决于贸易术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等因素。

    本案中,贵公司约定的贸易术语是CNF,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这个术语中特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装运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由此分析,目前货物已经抵达尼日利亚,作为卖方的贵厂已经依照CNF术语的要求适当履行了交货义务。在此情况下,就要判断收货人无法清关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单证不全,比如应当由卖方交付的单证没有及时给予买方,则仍应由卖方承担责任。如果不存在因单证不全或其他可以归结到卖方的原因而导致收货人无法清关,则由此产生的责任与贵厂无关。

    然而,上述分析是建立在买卖双方贸易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同前所述,目的港费用的产生,,不仅取决于基础贸易关系,更与诸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等密切相关。按照贵厂的描述,收货人尚未提取集装箱,则集装箱可能还在海关监管仓,这样可能会产生两笔费用,第一笔是由政府或码头收取的滯港费,第二笔是由船公司收取的滞箱费。如果说滞港费和贵厂关系不是很大的话,那么滯箱费就与贵厂有直接关系了。假设收货人没有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提领货物,对船公司而言视同无人提货,承运人交付不能,船公司由此会产生滯箱费,这个损失还是要由发货人承担的。即便最后收货人弃货,那也不代表船公司的损失因弃货而终止,船公司可以依法先实施货物留置权,如果船公司处置货物不足赔偿部分,依然可以追究发货人。况且交易术语是CNF,也就是说在货物出运之前,贵厂应当与船公司就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事项有过明确约定,船公司向贵厂主张这部分损失是完全可能的。针对目前的处境,律师建议,如果最后收货人提领了货物,在提领货物的同时,船公司在目的港的费用肯定会与收货人结清。因此,对贵厂而言,最好的办法是立刻敦促收货人提货还箱,以免损失扩大,否则船公司有可能向贵厂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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