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实际案例

货代确认可中转,实际到港未能中转,所造成的损失可否向货代追偿?

问题描述:

我公司有一票货物发往印度的Ahmedbad港,委托某货代公司订舱。当初给货代托单(即订舱委托单据)时,确认提单船先到印度的Nava Sheva港,再中转到Ahmedbad港。之后船公司出具提单时告知,该船没有开通到Ahmedbad港的中转服务、导致我公司的客户被迫在Nava Sheva港清关,支付高额的海关费和滞箱费。我公司与货代公司交涉,货代表示与我公司没有签订运运输协议,无须支付由于无法中转所造成的损失。请问,我公司能否追究货代公司的责任?

处理建议:

贵公司向货代公司出具订舱委托单据,货代公司接受委托并代为办理有关货物的出运事宜,且由船公司签发提单,据此判断贵公司与货代公司之间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因此即便与货代公司没有签订运输协议,也不能影响这种法律关系。

本案中,如果货代公司仅作为纯粹的代理人,为贵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业务,以贵公司名义向船公司(承运人)订舱,由船公司签发提单,提单注明贵公司为托运人,货代公司将提单转交贵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货代公司应就承运人的选任向贵公司承担责任,并根据与贵公司订立的协议或根据贵公司的指示进行业务活动,包括以通常的责任完成委托,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向贵公司提供真实的资料对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等。

贵公司在托运单中如果就“货物运抵目的地为Ahmedbad港”作出了明确指示,并且货代公司在确认托运单时承诺提单船先到印度的Nara Sheva港再中转到Ahmedbad港,而事实上船公司并没有开通到Ahmedbad港的中转服务,则货代公司存在代理过错,应向贵公司承担因货物未能中转而运抵目的港给贵公司造成的赔偿责任。

 

联系方式

电话:010-59648080  18911770400
传真:010-5964818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远洋国际中心C座16层

Email:bfs@fullrichshipping.com